圓圓托嬰中心 收退費標準
托嬰中心依本契約得收取之服務費用項目(如附件二 收退費標準)如下:
(一)日間托育、半日托育費:
1. □無註冊費
■有註冊費(以六個月計)新臺幣_6000_元。
2.月費:新臺幣 14545 元(每年依照台中市政府調費機制費用收取)。
3.保險費(代收代付):(依當年度政府公告托嬰中心辦理兒童團體保險規定收取)。
4.餐點(含副食品)費:新臺幣1000元。
5.延長托育費:每小時新臺幣_200_元(依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公告之延長托育費標準收取)。
6.逾時費:逾收托時段每小時新臺幣_200_元(依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公告之逾時費標準收取)。逾時不滿三十分鐘者,以半小時計,三十分鐘以上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依勞基法基本時薪計算。
7.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可收取之費用。
前項服務費用,兒童家長應於送托
■前□後_60_日內繳清註冊費、保險費,每月_5_日前繳付當月月費、餐點(含副食品)費、前月之延長托育費、逾時費及臨時托育費等費用。兒童家長繳付費用後,托嬰中心應開立繳費證明,並應於服務期間以書面或電子檔留存備查。
終止契約退費方式
兒童家長於服務起始日前終止契約,托嬰中心應於終止日起七日內全數退還已繳之註冊費。
雙方當事人於適應期間得隨時終止契約,托嬰中心應於終止日起七日內,依實際收托日數按比例退還預付之費用。
因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之事由終止本契約時,兒童家長已繳之註冊費、月費及餐點(含副食品)費,托嬰中心應於終止日起七日內,按比例將剩餘日數之費用,退還予兒童家長。
兒童家長得於適應期間屆滿後依第十七條規定隨時終止契約,托嬰中心應於終止日起七日內,依下列規定退還款項予兒童家長:
(一)註冊費:
1.自適應期間屆滿後,未逾一個月終止契約者,退還三分之二費用。
2.自適應期間屆滿後,逾一個月未逾二個月終止契約者,退還三分之一費用。
3.自適應期間屆滿後,逾二個月終止契約者,不予退費。
(二)月費、餐點(含副食品)費:當月已繳月費、餐點(含副食品)費,按比例依所剩日數退還。
保險費自契約終止日之次月起,依所剩月數比例退還。
托嬰中心應於收費通知單及繳費收據上載明契約起迄日期,以為退費計算基準,月費以每月三十日計算,退費時按比例依據日數核算。
請假退費方式
兒童連續請病假五日以上者,依請假日數退還當月餐點(含副食品)費。(連續請病假係包含例假日計算)
兒童罹患腸病毒、衛生福利部公告之法定傳染病或其他傳染病,或因而配合停托者,依請假日數退還平均月費新臺幣 208_元(百分之四十)。(平均月費:指學期註冊費除以六個月,再加上月費)
雙方當事人均不終止契約之退費方式
因天災、事變或配合全國一致性之政府法令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致本契約所定事項無法履行,雙方均不終止本契約時,關於無法履行期間之退費,依未履行日數退還平均月費新臺幣_260__元(百分之五十)辦理。(平均月費:指學期註冊費除以六個月,再加上月費)
其他協議約定事項
其他約定事項如下:
(一)本契約須配合勞動基準法規定,
保障勞工合法權益,因主要照顧之托育人員及其代理人請假或離職導致師生比不足情況,家長需配合停托,致本契約所定事項無法履行,依照本契約21條, 關於無法履行期間之退費,依未履行日數退還平均月費新臺幣_519__元(百分之百)辦理。(平均月費:指學期註冊費除以六個月,再加上月費)。
本契約之約定,較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應記載事項對兒童家長更有利者,依該約定。